【以案说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开赌场“群主”被判刑
每局结束后,参赌人员根据所得分数按照每分1元折算成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通过冯某结算,累计参赌资金88万余元,冯某抽取“房间费”1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,组建微信群,开通房间,供他人赌博,赌资达88万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且属情节严重。
鉴于被告人冯某系初犯,具有如实供述、当庭认罪、悔罪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
对退缴的违法所得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,应依法予以没收。
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条链接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,组织、招引他人参与赌博,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: 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网上开设赌场罪的“严重情节”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上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 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 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 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 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 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 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 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 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法官提醒: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参与网络赌博和在现实生活中参与赌博都会构成违法犯罪。
尤其要提醒的是:随着暑假假期的来临,以大中小学生为目标的网络赌博、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呈高发态势,骗子多利用在校学生社会阅历不丰富、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,骗取学生钱财,希望学生们提高防范意识与能力,提高警惕,远离赌博,保护好自己的美丽人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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